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催,621,20151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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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司催字第621 號
聲 請 人 羅曾月(即羅祥文之繼承人)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羅祥文之繼承系統表。

二、提出系爭股票由聲請人單獨繼承之證明文件(如遺產分割協議書),否則應由羅祥文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聲請人,始為適格。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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