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司,135,2015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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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陳秀美(即富佑嘉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富佑嘉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三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富佑嘉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130 號備查在案。

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迭經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而至民國104 年8 月3 日止(本院104 年度司司字第24號裁定),惟因公司債務尚未處理完畢,致未能於法定6 個月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再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自民國104 年8 月3 日起再展延6 個月至105 年2 月3 日止。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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