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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雅瑟科技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本件抵押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票據、法院裁判書)及該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
若未約定清償期,則請提出催告還款之證明文件。
該裁定已於104 年7 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本件抵押債權證明文件,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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