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拍,270,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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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宋承晧(原名:葉博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鴻森、陳立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陳鴻森所有坐落觀音區大同段1053、 1191、1218地號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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