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拍,274,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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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非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清海、郭榮木、蔡郭英子、郭英菊、郭英美、郭雅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郭榮源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及4411建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與上開謄本相符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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