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拍,280,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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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江劉麗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渠繁、陳成富、陳成錦、陳漢霖、陳成森
、陳鑾香、陳慧、陳美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曾渠繁等八人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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