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拍,287,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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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林文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瑞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不動產附表。

二、相對人江瑞龍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0 地號、3016建號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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