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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96號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廖珮如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抗告理由。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96號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廖珮如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抗告理由。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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