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拍,300,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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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陳炳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志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劉志祥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 ○000 ○000 地號土地及87建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以及與上開謄本相符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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