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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呂美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韋凱(即黃齡慧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
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陳韋利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呂美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韋凱(即黃齡慧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
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陳韋利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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