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拍,313,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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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廖宜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文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鄭文忠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及8 建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如歷次繳款明細)。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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