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拍,326,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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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貴愛、張貴忠、張貴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張明榮所有坐落大溪區仁愛段754 地號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原提出之不動產附表漏列大溪區仁愛段754 地號,請更正後提出正確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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