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李麗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榮州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桃園市○○區○○段000 ○000 地號及502-1 建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系爭抵押權之抵押權變更契約書。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