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拍,388,201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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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非訟代理人 陳美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鉞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代理人應於聲請狀底蓋章,或蓋印公司大小章。

二、提出相對人林鉞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提出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之文件(如欠款明細)。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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