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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劉千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與上開謄本相符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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