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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陳文正
聲 請 人 郭長和
聲 請 人 郭俊麟
聲 請 人 王彰德
聲 請 人 張階得
聲 請 人 邱鴻輝
聲 請 人 林勝勇
聲 請 人 鄭素如
聲 請 人 游輝江
聲 請 人 張淑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史碩仁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應以抵押物登記之現所有權人「陳文正」為相對人,請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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