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票,6156,20150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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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156號
聲 請 人 劉得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馨達食尚匯館企業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
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表明相對人明確之明稱或姓名,該裁定已於104 年8 月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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