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56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宇籲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蔡明華、微學館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蔡明雄、宇律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蔡明雄、聖大利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錢婉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各本票之請求金額。
二、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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