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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843號
相 對 人 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任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於抗告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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