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票,8029,2015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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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029號
聲 請 人 張國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金球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票號為TH446533號本票之到期日為103年3 月28日,請表明其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並提出更正後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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