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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706號
聲 請 人 江承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俊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利息得自到期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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