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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821號
聲 請 人 莊日春
聲 請 人 陳詩旺
聲 請 人 許榮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允欽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則聲請人主張以電話及存證信函為付款之提示,尚非有據,請另行表明聲請人有無對發票人現實的提出票據?如有,正確之提示日為何?並更正改以該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三、更正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依票據法第97條規定,無約定利率者,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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