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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068號
聲 明 人 章正明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章浩(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章浩之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原提出之授權書記載之授權事項並無代為辦理拋棄繼承之事項,故不得由被授權人代為聲明,是應於聲請狀及繼承權拋棄書補簽章(印文應與印鑑證明相符)。
(二)印鑑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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