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683號
聲 明 人 曾澤鳴
曾東勝
法定代理人 郭庭萱
曾炳森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郭丹(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⑴聲明人曾澤鳴、曾東勝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應補列其父曾炳森、其母郭庭萱為法定代理人,並在聲請狀或補正狀上簽章。
⑵請提出拋棄繼承書(聲請人曾澤鳴、曾東勝為未滿七歲之無行為能力人,應補列其父母為法定代理人,並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拋棄繼承),併予簽章。
⑶請提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曾炳森之印鑑證明(需與繼承權拋棄書相同之印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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