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繼,845,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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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845號
聲 明 人 王彥婷
法定代理人 王昱云
聲 明 人 李雪
林文傑
林文弘
相 對 人 余文俊(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李雪、林文傑、林文弘應於聲請狀補簽章。

二、聲明人王彥婷為七歲以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應於聲請狀及繼承權拋棄書上(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拋棄繼承),併予簽章。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即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如已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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