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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陳秀玉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興商業銀行股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原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以90年度全字第5627號准予假扣押後,相對人乃就同一債權聲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2年度促字第2904號核發支付命令,並已確定在案,是相對人於假扣押後既已向法院聲請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督促程序,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自屬不合,不應准許。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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