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19,20151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陳皆成
相 對 人 積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皆成(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積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積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積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今積耀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相對人積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4 年10月7 日股東臨時會,選任聲請人陳皆成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情,並提出上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財產目錄、公司解散清算後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等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法院104 年度司司字第13號、104 年度司司字第116 號、104 年度司司字第193 號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