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國再,1,2015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林文魁
再審被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林勤純
再審被告 沈秀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0 年度國簡上字第1 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足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同一審級(第二審)再審之訴裁判費1,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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