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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323號
原 告 游筠葶
被 告 游建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就被告於民國104 年2 月14日經警巡邏查獲之紀錄尚有調查必要,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9 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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