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家救,70,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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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救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陳建龍 桃園市中壢區至善里後興路一段61巷7
代 理 人 徐慧齡 律師
相 對 人 陳阿榮
鄧翠美
彭思雨
彭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即本院104 年度親字第105 號案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書及審查表以為釋明,且其所提起之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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