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家救,84,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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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救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洪曉萍
代 理 人 孔菊念律師
相 對 人 余言順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104 年度婚字第452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離婚等事件(104 年度婚字第452 號),聲請人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均影本以為釋明,而聲請人所為之離婚請求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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