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家救,86,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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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救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吳玉玲
相 對 人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關 係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又訴訟救助制度不應侷限訴訟事件始有適用,非訟事件法縱無規定,亦應類推適用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第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即本院104 年度監宣字第318 號監護宣告事件),無力支出聲請費用等,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審查表乙份,以為釋明;

且核其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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