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家救,87,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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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救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謝宛霖
相 對 人 黃國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103 年度家訴字第48號),聲請人主張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其提出所得稅申報資料、薪資資料、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釋明在卷,並經本院查閱聲請人財產收入狀況確認在卷,且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理由,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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