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家親聲,9,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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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吳穎榛(原名:張玉金)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林進祥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聲明以其繼承人全體為承受訴訟。

二、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吳穎榛對相對人林進祥於民國103 年10月27日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後(以本院收文為準),相對人林進祥已於104 年4 月20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

而依相對人林進祥上開個人基本資料所示,其或有可為繼承人之子、女等,自有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出相對人林進祥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查報繼承人並聲請承受訴訟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家事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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