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家訴,88,201508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88號
原 告 黃怡文
被 告 黃鳳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明確表示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繳納之裁判費,又起訴程序亦有欠缺,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並未為適法之補正,其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