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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非調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周遊海生
相 對 人 周愛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6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周游海生」之記載,應更正為「周遊海生」。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尹 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藍建文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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