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家非調,288,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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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非調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梁玉珍
相 對 人 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變更子女姓氏事件,專屬子女住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

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兩造所育子女黃子謙之住所在花蓮縣壽豐鄉○○路0 段00號,有戶籍謄本可稽,且本院經命家事調查官針對子女黃子謙之住所進行調查,確認其現居住花蓮縣,由聲請人之母照顧,有調查報告可憑,依上述規定,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應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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