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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品靜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含李承道部分,記事欄勿省略)、民國103年度財產所得資料,104年1 月份薪資單及聲請前2年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
二、聲請人配偶蘇安迪之102年及103年度財產所得資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聲請前2 年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
三、提列完整之更生期間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明細表,並提出與該表列中各項支出相符之證據資料佐證;
如有租金支出,應併同提出確有按月繳納租金之匯款單或證明,否則不予列計。
四、釋明聲請人或其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
五、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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