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消債更,172,2015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素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附表: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稱於民國95年間曾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債務協商還款方案,嗣因故毀諾,請說明:
㈠聲請人於何時(履約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繳納協商款之證明。
㈡聲請人於毀諾前後之收入及支出狀況有何變動?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提出於毀諾當年度之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釋明聲請人之長子目前有何須受扶養之必要?並提出支出其扶養費之繳費單據(如:學雜費繳費單)。
四、釋明目前受法院強制執行扣薪之數額或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及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