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消債更,199,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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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吳秀鳳
代 理 人 湯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用之最新債權人清冊正本(應全份提出)。

二、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102 年8 月至104 年8 月)每月薪資證明文件(勿使用存摺)

三、生活費用支出之單據,生活費用支出之單據,例如:加油發票、保險繳費收據、勞健保收據、醫療費單據. . . 等。

四、應提出聲請人及其女之保險契約,並敘明何以得以支出該費用以累積自己財富,卻不用清償債務,並在生活必要支出扣除?

五、應提出聲請人及其女兒、配偶,聲請人父親、母親、兄弟姊妹之102 年、103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應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女兒、聲請人母親及所有兄弟姊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七、應敘明何以每月膳食費高達新台幣7,500 元?

八、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五年內是否有擔任公司或獨資商號之負責人?若有,每月收入多少?

九、聲請前二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十、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請敘明其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 敏 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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