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消債更,203,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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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麗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附表:
一、聲請人稱於民國104年6月間曾與債權人前置協商不成立,請說明該協商方案之條件(含期數、利率、每月還款數額),及其有何無法負擔該行所提協商方案之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說明自102年8月起迄今,聲請人現任職何處及每月實際所得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三、聲請人之102年、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所得資料清單,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另所列各該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各項支出之繳費證明文件(如:子女學費、水電瓦斯費等繳費單據)。
六、釋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受強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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