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補,456,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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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 告 高雯伶
原 告 高芷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黃鈺淳律師
雷 麗律師
被 告 陳明煌
被 告 羅瑞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36,398 元【暫以原告陳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之價額計算,待實測後再增減,計算式:1818點19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200 元=7,636,39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6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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