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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號
原 告 游泓毅
游月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被 告 游忠勇
訴訟代理人 廖信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惟關於被告究竟實際獲得之利益為若干,容有疑問。
是本院認有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前述時地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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