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訴,1323,2016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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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323號
原 告 富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鎮杰
訴訟代理人 吳怡德
被 告 星馳市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志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於民國105 年1 月2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公司新臺幣柒拾捌萬元,及按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公司與被告社區簽立綜合管理維護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公司每月派人管理服務被告社區,被告社區每月需支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萬元。

然被告社區卻積欠104 年3 至5 月共三個月之服務費用78萬元,爰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1項約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社區應給付原告公司78萬元,及按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被告社區於103 年2 月22日舉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在投票前票箱有多餘票數,無從支付費用等語。

三、本院協助整理兩造爭執、不爭執之事項如下:

(一)不爭執事項 1、兩造簽訂本院支付命令卷第5 至8 頁所示系爭契約。

2、兩造合意於104 年5 月31日終止系爭契約(見本院卷第19頁)。

(二)爭執事項 1、原告請求給付服務費用78萬元本息有無理由?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依不爭執事項第1 點所示,兩造簽訂本院支付命令卷第5至8 頁所示之系爭契約等節,已足認定。

而依系爭契約第4條之約定,系爭契約期間自103 年6 月15日起至104 年6 月14日止;

第5條約定:「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甲方(即被告社區)應按月給付乙方(即原告公司)26萬元整(含稅);

當月上述之服務費用,甲方(即被告社區)應於每月10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乙方(即原告公司)金融帳戶」等詞,亦有系爭契約在卷可查,自足憑信,而被告迄今仍未給付104 年3 至5 月之服務費用共78萬元等情,復有桃園南門存證號碼96號存證信函在卷可稽(見支付命令卷第9 至10頁),則原告公司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1項約定,請求被告社區給付104 年3 至5 月共三個月服務費用78萬元,自屬無據。

(二)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須證明至使法院就該待證事實獲得確實之心證,始盡其證明責任。

倘不負舉證責任之他造當事人,就同一待證事實已證明間接事實,而該間接事實依經驗法則為判斷,與待證事實之不存在可認有因果關係,足以動搖法院原已形成之心證者,將因該他造當事人所提出之反證,使待證事實回復至真偽不明之狀態。

此際,自仍應由主張該事實存在之一造當事人舉證證明之,始得謂已盡其證明責任,否則即應就該事實真偽不明之狀態承擔此一不利益。

被告社區抗辯於103 年2 月22日舉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在投票前票箱有多餘票數等節,然為原告公司所否認,就此自應由被告社區負舉證責任,而被告社區迄今未仍舉證以實其說,其抗辯自難採憑。

(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系爭契約第5條第2項約定:當月上述之服務費用,甲方(即被告社區)應於每月10日前,以匯款方式給付,而被告社區逾期未給付服務費用,而系爭契約亦未約定利率,則被告社區自應依前開規定給付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準此,原告公司請求按附表所示依法定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原告公司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1項約定,請求被告社區給付78萬元,及按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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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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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6萬元   │104年4月11日│104年3月之服務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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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26萬元   │104年5月11日│104年4月之服務費用    │
├──┼─────┼──────┼───────────┤
│ 3  │ 26萬元   │104年6月11日│104年5月之服務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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