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訴,1342,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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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42號
原 告 胡仁濱
被 告 顏洧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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