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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07號
原 告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峰偉
被 告 陳峻珽即銘訊通訊器材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有被告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另觀之原告所提銷貨單,契約履行地為苗栗縣頭份鎮○○路000 號,參諸民事訴訟法第12條關於履行地之規定,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亦應有管轄權,惟據原告所提銘訊通訊器材行營業狀況為「非營業中」,是為保障被告應訴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孫健智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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