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訴,1454,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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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54號
原 告 黃美雪
被 告 陳瑞鴦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2 萬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871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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