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訴,1479,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79號
原 告 田定艷
被 告 美畫山林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紀懿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管理委員會委員改選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04 年7 月2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8 月3 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