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76號
原 告 維拉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全
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訴訟代理人 鄭忠民
蔡慕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4 月6 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