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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978號
原 告 葉巧玲
訴訟代理人 徐宏煒
被 告 邱定湖
邱奕林
邱奕諒
邱林炎香
邱健哲
邱庭軒
邱奕材
邱奕枝
邱奕森
邱彥貴
邱彥智
邱彥嘉
邱榮妹
邱子誠
邱子文
邱子雲
邱奕星
邱繼偉
邱玉琪
邱聖龍
邱奕欽
邱劉巧妹
邱誌隆
邱奕煥
徐崧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中壢區五權段九七(地目田,面積四○二七平方公尺)、九八(地目田,面積一四二七平方公尺)、一○○(地目田,面積二八二平方公尺)地號土地應予變賣,所得價金依附表一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邱定湖、邱奕林、邱奕諒、邱林炎香、邱健哲、邱庭軒、邱奕材、邱奕枝、邱奕森、邱彥貴、邱彥智、邱彥嘉、邱子誠、邱子文、邱子雲、邱奕星、邱繼偉、邱玉琪、邱聖龍、邱奕欽、邱劉巧妹、邱誌隆、邱奕煥、徐崧欽(下稱邱定湖等24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於桃園縣中壢市○○段00○00○000 地號土地,地目均為田、面積各為4,027 、1,427 、282 平方公尺,合計5,736 平方公尺、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均無記載(下合稱系爭土地),係由原告與被告邱定湖、邱奕林、邱奕諒、邱林炎香、邱健哲、邱庭軒、邱奕材、邱奕枝、邱奕森、邱彥貴、邱彥智、邱彥嘉、邱榮妹、邱子誠、邱子文、邱子雲、邱奕星、邱繼偉、邱玉琪、邱聖龍、邱奕欽、邱劉巧妹、邱誌隆、邱奕煥、徐崧欽等人所共有(兩造之應有部分,詳如附表一所示)。
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兩造並無不分割之協議,因系爭共有土地人數眾多,每人持分比例甚少,縱可原物分割,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面積均狹小細碎,不易利用,難達經濟效益,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請求變價分割。
並聲明: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中壢區○○段00○00○000 地號土地應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三、被告方面:㈠被告邱榮妹則以:原告之主張應得大家同意,看大家的意思怎麼做,伊就怎麼做;
系爭97地號土地上有建物,但沒有伊的房子,伊以前在98地號土地上耕作,耕作到3 、4 年前就沒有耕了,伊現在於98地號之部分土地上種菜等語。
㈡被告邱定湖等24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地目為田,面積分別為4,027、1,427 、282 平方公尺,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或有何約定不分割之協議,兩造亦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各1 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至27、31頁),且為被告邱榮妹所不爭執,被告邱定湖等24人經通知而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爭執,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即無不合。
又原告主張採用變價分割之分割方法,被告邱榮妹不置可否,未提出其他意見供本院審酌,參以本件共有人人數眾多,倘採原物分配,將導致分配面積過於狹小,無法使用;
且據原告表示系爭97地號土地上有2 棟未經保存登記建築物及1 棟鐵皮屋經營「新轉角手作料理店」(門牌號碼分別為中壢區大享街67-1、69-1號、69-3號)均是違建,有原告提出之照片及航照圖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86 至188 、192 頁)。
本件確有無法以原物分配方式分割之情事,且原告所主張變賣系爭土地,依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在自由市場競爭下,可充分發揮系爭土地之市場價值,對兩造而言最屬為有利,堪認允適,應為可採。
五、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又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院參酌兩造就系爭土地各自享有之應有部分之比例及於分割後所得利益等一切情事,認本件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
六、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表一:
┌─┬────┬────────────────────┐
│編│姓名 │分割前應有部分比例 │
│號│ ├──────┬──────┬──────┤
│ │ │ 97地號 │ 98地號 │ 100地號 │
├─┼────┼──────┼──────┼──────┤
│1 │原告 │ 16分之1 │ 16分之1 │ 16分之1 │
├─┼────┼──────┼──────┼──────┤
│2 │邱定湖 │ 16分之1 │ 16分之1 │ 16分之1 │
├─┼────┼──────┼──────┼──────┤
│3 │邱奕林 │192分之1 │192分之1 │192分之1 │
├─┼────┼──────┼──────┼──────┤
│4 │邱奕諒 │192分之1 │192分之1 │192分之1 │
├─┼────┼──────┼──────┼──────┤
│5 │邱林炎香│192分之1 │192分之1 │192分之1 │
├─┼────┼──────┼──────┼──────┤
│6 │邱健哲 │384分之1 │384分之1 │384分之1 │
├─┼────┼──────┼──────┼──────┤
│7 │邱庭軒 │384分之1 │384分之1 │384分之1 │
├─┼────┼──────┼──────┼──────┤
│8 │邱奕材 │ 96分之1 │ 96分之1 │ 96分之1 │
├─┼────┼──────┼──────┼──────┤
│9 │邱奕枝 │ 64分之1 │ 64分之1 │ 64分之1 │
├─┼────┼──────┼──────┼──────┤
│10│邱奕森 │ 48分之1 │ 48分之1 │ 48分之1 │
├─┼────┼──────┼──────┼──────┤
│11│邱彥貴 │ 24分之1 │ 24分之1 │ 24分之1 │
├─┼────┼──────┼──────┼──────┤
│12│邱彥智 │ 24分之1 │ 24分之1 │ 24分之1 │
├─┼────┼──────┼──────┼──────┤
│13│邱彥嘉 │ 24分之1 │ 24分之1 │ 24分之1 │
├─┼────┼──────┼──────┼──────┤
│14│邱奕欽 │ 32分之1 │ 16分之1 │ 32分之1 │
├─┼────┼──────┼──────┼──────┤
│15│邱榮妹 │ 8分之1 │ 8分之1 │ 8分之1 │
├─┼────┼──────┼──────┼──────┤
│16│邱子誠 │ 24分之1 │ 24分之1 │ 24分之1 │
├─┼────┼──────┼──────┼──────┤
│17│邱子文 │ 24分之1 │ 24分之1 │ 24分之1 │
├─┼────┼──────┼──────┼──────┤
│18│邱子雲 │ 24分之1 │ 24分之1 │ 24分之1 │
├─┼────┼──────┼──────┼──────┤
│19│邱奕星 │ 64分之1 │ 64分之1 │ 64分之1 │
├─┼────┼──────┼──────┼──────┤
│20│邱繼偉 │192分之1 │192分之1 │192分之1 │
├─┼────┼──────┼──────┼──────┤
│21│邱玉琪 │192分之1 │192分之1 │192分之1 │
├─┼────┼──────┼──────┼──────┤
│22│邱劉巧妹│ 64分之1 │ 64分之1 │ 64分之1 │
├─┼────┼──────┼──────┼──────┤
│23│邱誌隆 │128分之1 │128分之1 │128分之1 │
├─┼────┼──────┼──────┼──────┤
│24│邱奕煥 │128分之1 │128分之1 │128分之1 │
├─┼────┼──────┼──────┼──────┤
│25│徐崧欽 │ 16分之5 │16分之5 │ 16分之5 │
├─┼────┼──────┼──────┼──────┤
│26│邱聖龍 │ 32分之1 │ │ 32分之1 │
└─┴────┴──────┴──────┴──────┘
附表二:
┌──┬─────┬───────┐
│編 │姓名 │ 訴訟費用負擔 │
│號 │ │ │
├──┼─────┼───────┤
│ 1 │原告 │ 16分之1 │
├──┼─────┼───────┤
│ 2 │邱定湖 │ 16分之1 │
├──┼─────┼───────┤
│ 3 │邱奕林 │192分之1 │
├──┼─────┼───────┤
│ 4 │邱奕諒 │192分之1 │
├──┼─────┼───────┤
│ 5 │邱林炎香 │192分之1 │
├──┼─────┼───────┤
│ 6 │邱健哲 │384分之1 │
├──┼─────┼───────┤
│ 7 │邱庭軒 │384分之1 │
├──┼─────┼───────┤
│ 8 │邱奕材 │ 96分之1 │
├──┼─────┼───────┤
│ 9 │邱奕枝 │ 64分之1 │
├──┼─────┼───────┤
│10 │邱奕森 │ 48分之1 │
├──┼─────┼───────┤
│11 │邱彥貴 │ 24分之1 │
├──┼─────┼───────┤
│12 │邱彥智 │ 24分之1 │
├──┼─────┼───────┤
│13 │邱彥嘉 │ 24分之1 │
├──┼─────┼───────┤
│14 │邱奕欽 │ 32分之1 │
├──┼─────┼───────┤
│15 │邱榮妹 │ 8分之1 │
├──┼─────┼───────┤
│16 │邱子誠 │ 24分之1 │
├──┼─────┼───────┤
│17 │邱子文 │ 24分之1 │
├──┼─────┼───────┤
│18 │邱子雲 │ 24分之1 │
├──┼─────┼───────┤
│19 │邱奕星 │ 64分之1 │
├──┼─────┼───────┤
│20 │邱繼偉 │192分之1 │
├──┼─────┼───────┤
│21 │邱玉琪 │192分之1 │
├──┼─────┼───────┤
│22 │邱劉巧妹 │ 64分之1 │
├──┼─────┼───────┤
│23 │邱誌隆 │128分之1 │
├──┼─────┼───────┤
│24 │邱奕煥 │128分之1 │
├──┼─────┼───────┤
│25 │徐崧欽 │ 16分之5 │
├──┼─────┼───────┤
│26 │邱聖龍 │ 3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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